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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篱采菊】祝酒

【东篱采菊】祝酒

祝  酒



       2004年4月中的一个星期五下午,下班后接到生产队开会通知,我于是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水鬼的水店集合,准备参加生产队的一个重要活动——为庆祝乌云晋升某市场场长的饭局。当然,掏钱请喝酒吃饭的是新官乌云,我们只是将美言作为贺礼。老曾从自家店里拿了两箱12瓶红酒,一行6人(昭喜哥那时侯还没成为社员)杀向平时搞活动的据点——一家我们俗称为“树皮屋”的饭店。
       “树皮屋”的老板是个熟人,专门找了一个大间给我们。点菜、开酒、祝酒。我们喝红酒都是先将红酒倒进一个大扎壶里放些话梅泡,泡上15分钟;用的是啤酒杯,全倒满。队里规定一碰就要喝光见底;不碰也可以,但喝前声明,否则将视为干杯。大声是生产队长,他的话原则上大家都要听,发施号令大家都要执行,他说“干”大家就喝光,他说“一半”就喝一半;如果谁不小心喝了大半杯,就要自己自动自觉为自己倒酒直至与其他人杯里的一般多才行。
       酒过三巡,各自发挥。乌云是我们队里喝酒最差的一个,但他是今晚的主角,平时怎么耍赖就算了,但今晚肯定跑不掉。大家纷纷上前敬向乌云敬酒,乌云推托不得。因为高兴,他干脆将外套脱了,每次都一饮而尽,毫不托辞。因为贱人是乌云的同事兼媒人(当年就是经贱人的介绍,乌云才认识如今的老婆),又同是当兵出身,两人竟对碰了几杯,喝了不少。
       为了敬酒,能想出来的理由都是理由。不一会,两箱红酒喝完了,桌上的菜吃不了一半。此时乌云已经微醉,大喊“拿酒来!”老曾掏出手机给店里打了个电话,他店里的工人马上送了两瓶红酒过来。又干完两瓶后,席间各人,大声酒量最好,当然无事;老曾和我也查不多了,不过说话走路还利索,暂时也没事;水鬼有点狡猾,少喝了两杯,好像还清醒着;乌云和贱人比我们喝多两杯,已经语无伦次,说话比大声还要大声。房间里吵吵嚷嚷的,异常热闹。
       乌云的“再来两瓶”又在整个饭店里响起;这回是饭店拿酒上来了。两瓶酒还没喝半瓶,乌云已经趴在餐桌上喊“头疼,好冷啊”,看来不行了。我们帮他穿上外套,合力将他平放在沙发上,再找来一块餐桌布帮他盖上后,其他人再继续喝。不到两杯,贱人要上厕所,大声叫老曾陪着去。一会,老曾独自回来汇报,贱人也不行了。大声于是让水鬼开车先送贱人回家。由于贱人有160斤体重,再遣派个高体壮的老曾护送。房间里只剩下一个倒在沙发上胡言乱语的乌云和尚能自理的大声与我了。还有大半扎红酒,我们两个边聊边喝,等水鬼和老曾回来再处理乌云。
       结果老曾一个人开车回来,他说水鬼也不行了,回家去了,我们有点怀疑水鬼是不是诈醉?不管了,因为老板是熟人,买单的已经不省人事,过几天在说,先记着帐。大声说去开车把车倒到门口就出门去了。乌云也有160斤重,个头比贱人还高。老曾背起乌云,我在后面死劲托着乌云的屁股,一步一步往门外的汽车过去。我和老曾其实也差不多了,两人脚步也有些轻浮,烂醉的乌云又象死尸一样,我在后面托得很辛苦,几乎没将吃奶的力气使出来。出了“树皮屋”大门,大声早已经将车门打开。我招呼大声过来帮忙,他就是不过来,还看着我们在笑。晚上有风,一出饭店风一吹,趴在老曾身上的乌云就吐了,可苦了背他的老曾,老曾直嚷嚷“你看着地方吐啊,别吐在我身上”。呵呵,乌云此时能听到老曾说的话才怪呢。幸亏我走在后面,否则也准得殃及池鱼。最气愤的是,大声不过来帮忙就算了,还站在边上笑得更欢。
       等乌云吐完后,我们好不容易才将他塞进车里。老曾开车,因为他不懂上乌云家的路,大声就坐在副驾驶位上带路,我在车厢里照看着乌云。吐了之后,乌云又胡言乱语了。“你们不能欺负贱人啊,他是我的媒人;要是你们谁欺负他,我就跟谁拼命!”然后又伸出一只手来,“贱人在哪?来,咱们握一握手”。我于是伸出手去和乌云握了握手,说“我在这,没人敢欺负我,你放心”。然后,乌云又说“来,我们唱首军歌,听我起声——咱当兵的人,有啥不一样......一、二、三唱”。老曾和大声的狂笑声几乎将车顶炸开了。。
       到了乌云家里,乌云的小舅子闻讯出来。我托着乌云的头,老曾托腰,乌云小舅子抱着双腿,象搬死人一样将乌云搬回他家里,又象抛尸体一样将乌云抛上床。
       开车回来,可能酒劲上头,一条大马路,路灯光亮,老曾居然朝着路边的路灯柱上冲过去,吓得大声和我大喊“停车——”。大声将老曾赶到副驾驶位上,他自己开车。事后回想,要不是我们当时双眼还盯着路的前方,后果可能相当严重。回到老曾的店里,三人喝了会茶,才各自散去。
       过了几天,再见到乌云,问他还记得那晚是怎么回家的吗。乌云摇摇头,说:“谁还记得?我只记得一觉起来是第二天中午了”。
       贱人的老婆后来见到我们就投诉,说那晚整晚在服侍老公。水鬼的老婆则说,水鬼半夜起床在厕所里吐了。贱人倒是认了,而水鬼就否认。后来,水鬼就为了他的不诚实而付出了代价。这是后话,这里不提。

                                                                          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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